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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夏开进与安徽电力五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开进,安徽电力五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二初字第00058号原告:夏开进,农民。被告:安徽电力五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开进与被告安徽电力五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