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西执字第008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杨德勤、刁海华、李晓虎、李晓明与张志胜、肥西县安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勤,刁海华,李晓虎,李晓明,张志胜,肥西县安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西执字第00813-2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勤,女,193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刁海华,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晓虎,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晓明,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志胜,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肥西县安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中炳,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及(2012)合民一终字第02578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张志胜、肥西县安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肥西县交警大队交存有部分款项,现申请人要求对该款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志胜(肥西县安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存在肥西县交警大队款项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飞审 判 员 宋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