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平与被告王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平,王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28号原告王文平。委托代理人苏进,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平与被告王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文平于2013年3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平撤回起诉。诉讼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王文平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