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马某甲、马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866号原告:于某,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秦光宇。被告:马某甲,女,汉族,住利辛县。被告:马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守国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