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0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张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000204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杨某甲。被告张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张某某愿以所租房屋内的所有财产抵顶所欠房租费及水、电、暖等一切费用。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苏丽萍人民陪判员钟生玉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