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40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