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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40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