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行审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农业服务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仑行审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南芬。委托代理人陈胜龙。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农业服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平安。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静审 判 员 余绍平代理审判员 毛 蔚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玲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