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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烟牟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曲民奎与烟台市牟平区交通海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民奎,烟台市牟平区交通海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烟牟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曲民奎,工人。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交通海产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曲民奎申请执行烟台市牟平区交通海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04)牟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和(2004)烟民一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烟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5)烟牟执字第2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隋卫东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永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