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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法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谢XX与姚XX、城固县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XX,姚XX,城固县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法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谢XX,女。被执行人姚XX,男。被执行人城固县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XX,公司经理。谢XX与姚XX、城固县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XX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33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虽对被执行人姚XX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但姚XX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琳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奕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