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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关立九、王汉棋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立九,王汉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凤刑初字第0008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立九,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同年11月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6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汉棋,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15日到凤台县公安局关店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2月22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3月12日经凤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立九、王汉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立九、王汉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关立九伙同吴晓光、陈爱磊﹙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在凤台县关店乡关店村大骨头猪蹄馆一楼包厢内,以“推牌九”方式开设赌场谋利。被告人关立九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汉棋让其联系参赌人员。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汉棋开始联系人员参与赌博并于次日参与分红,至2012年3月31日赌场被凤台县公安局查处。从2012年3月27日至2012年3月31日赌场共盈利9100元,被告人关立九获利2300元,被告人王汉棋获利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关立九家人退出赃款6000元,被告人王汉棋家人退出赃款3100元。被告人王汉棋于2013年1月15日到凤台县公安局关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关立九、王汉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关立设、关醒、唐家轩、常开球、蔡广建、周店旭等人的证言,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凤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凤台县公安局关店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立九、王汉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关立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汉棋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凤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立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汉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立九、王汉棋能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关立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汉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立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二、被告人王汉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3月12日止。)三、被告人关立九、王汉棋非法所得91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永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