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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草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诸暨市宏都纺织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金欧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宏都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金欧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草商初字第349号原告:诸暨市宏都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鹏鸿。委托代理人:王立忠。被告:诸暨市金欧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建风。委托代理人:赵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宏都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金欧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