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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郭某,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杨某,女,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凌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代理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