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任素娥与任新利离婚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眉民初字第125号原告任某甲,女,生于1968年2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海林,眉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乙,男,生于1968年2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海林和被告任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8年秋季,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当时,原告在县城上班,没有与被告接触了解过,一切都听从媒人的安排。1989年1月27日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在一起。婚后生育二子,长子23岁,次子16岁。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说不到一块去,经常因言语不和起冲突。被告粗野、蛮横,也没有什么特长,有时在外做些零工,原告一直操持家务并抚养两个孩子,地里的活儿也要干。日子很辛苦。等到孩子长大一些时,原告就在县城附近给单位做饭,挣下的钱比被告的收入还多。原告的这些辛苦都不能换来被告的体贴与理解。被告没有一点家庭责任心,又嗜好赌博,经常打麻将玩到半夜才回家。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最让原告难以忍受的是被告张口闭口粗野地谩骂、贬低原告的人格。原告身患严重的妇科病被告不掏一分钱治疗。家里的大小事都让原告出面交涉。被告只做个抄手掌柜。婚后家里所盖的楼房都是娘家兄长贷款建成的,被告一点不领情,家庭暴力频繁发生。娘家人为此心寒。两人分居已有五年。原本考虑两个儿子一天天长大,忍耐着维持生活,可是被告粗野愈来愈烈,使原告心灰意冷,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说她有病没有给她看不是事实,看病的钱是被告出的。被告现有八十多岁的老母亲需要照顾,孩子也离不开父母。都是四十多岁的人了,两个孩子,小的也十七岁了。也没啥财产,盖房时借了点钱,现在也慢慢地给人家还着呢。经审理查明,1988年秋季,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1989年1月27日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在一起。婚后感情一般并生育二子,长子任伟二十三岁,次子任伟华十七岁。近几年,原、被告均在县城附近打零工,家庭负担较重,多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在亲友的劝解下尚未完全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以相互履行义务为条件。在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甲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并预交上诉费300.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舰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