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杭州腾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何黎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腾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何黎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78号原告:杭州腾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伟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技、钱晨成。被告:何黎霞。原告杭州腾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何黎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3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技、钱晨成到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现登记于被告名下的浙A×××××凯宴牌越野车(发动机号:M4851901910),由被告丈夫周剑驾驶在2011年1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2月10日,周剑将上述出险车辆交付原告进行修理。修理过程中,双方对有关期限及质量等问题产生了争议,经多次协商,最终于2012年3月12日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被告的上述出险车辆由原告回购,计价150万元,原告另补偿给被告交通费等损失计346500元,合计原告应给付被告1846500元;原告已经出借给被告的代步车辆帕纳美拉牌轿车(车牌号浙A×××××,发动机号M4820VB00565),以1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上述车辆过户当天,原告应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款项共计246500元。上述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即支付给周剑款项246500元。但此后被告拒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虽经多次催促,仍拖延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办理浙A×××××凯宴牌越野车的过户(转移)登记手续,将该车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该车价值1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但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供一份书面答辩状称:原告在修理车辆时存在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约行为。另外,原告也没有将帕纳美拉车过户给被告。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和解协议,证明原、被告达成的协议,被告负有车辆过户义务。2、终止调解书,证明原、被告间的车辆维修情况及纠纷起因。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涉案车辆交通事故情况。4、授权委托书,证明车主委托其丈夫周剑全权处理这件事,证明被告与其丈夫之间的委托关系。5、请款单,证明原告的付款情况。6、银联卡,证明被告指定原告付款。7、车辆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8、行驶证,证明浙A×××××车辆车主及其他信息情况。9、车辆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10、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明浙A×××××帕纳美拉车主情况。11、催告函,证明原告催告被告履行过户义务的事实。12、结婚证,证明被告与周剑系夫妻关系。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12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在诉状中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案涉浙A×××××车辆在原告处修理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但对争议的处理结果,原、被告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的一份和解协议已作了明确约定,而且对该份协议原告已作了部分履行;该份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原告对案涉浙A×××××车辆进行回购;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则有义务办理将浙A×××××车辆过户给原告名下的登记手续。原告的诉请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浙A911**凯宴牌越野车(发动机号:M4851901910)的过户登记手续,将该车过户登记至原告杭州腾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何黎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 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