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浙江奥特工具有限公司与吴江丰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奥特工具有限公司,吴江丰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194号原告:浙江奥特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剑豪。委托代理人:吕朝统。被告:吴江丰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奥特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丰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奥特工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奥特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奥特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元(已减半),由浙江奥特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晶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