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30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郭某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郭某某50元,余额50元由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九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