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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雨执字第6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长沙恒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恒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雨执字第638-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石碑岭。法定代表人贺仲安,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恒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王公塘附1号。法定代表人余劲松,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8月3日以(2012)雨执字第638-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沙恒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83号曙光大邸102、103、104、413、1013(产权证号:710001795、710001806、710001817、710002178、710001788)的五套房屋。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沙恒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83号曙光大邸102(产权证号:710001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颖审 判 员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宁昊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