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文裕与温州圣雷诗珠宝饰品有限公司、温州圣雷诗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3立民终35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圣雷诗珠宝饰品有限公司,黄文裕,温州圣雷诗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圣雷诗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周春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鼎足,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映红,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裕,住广东省惠东县。原审被告:温州圣雷诗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熊国彪,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温州圣雷诗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2)穗番法民二初字第6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州圣雷诗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习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温州圣雷诗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住所地在番禺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刘 宏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三月××日书 记 员 刘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