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86年6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指控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赵某某依据(2013)陇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本院(2013)陇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向本院申请执行3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刘某自动按期履行执行款共计3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宏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