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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黄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11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燕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桥梓大街16号512房的家中,以人民币50元的价钱贩卖毒品1小包给吸毒人员梁某某、以人民币30元的价钱分别向吸毒人员杨某、梁某某贩卖毒品各1小包,并容留该三名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后被民警现场抓获。警察从吸毒人员梁某乙身上缴获白色粉末1包(经检验,净重0.0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从被告人黄某处缴获白色块状物1包(经检验,净重3.0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0.7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黄某目无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桥梓大街16号512房的家中,向吸毒人员梁某乙等人贩卖毒品,并容留上述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后被民警现场抓获。警察从吸毒人员梁某乙身上缴获白色粉末1包(经检验,净重0.0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从被告人黄某处缴获白色块状物1包(经检验,净重3.0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0.7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供认在案,并有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已拍照存档),作案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检查笔录等材料,证人梁某甲、梁某乙、杨某、熊某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黄某照片的笔录,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2)3271、3272号化验检验报告,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黄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又再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诗云书记员  梁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