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蒙军英与唐安礼借款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军英,唐安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蒙军英,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安礼,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唐安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安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安礼银行存款3.3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