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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龙贵龙与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贵龙,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龙贵龙,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248号37幢30201室。法定代表人:杜宝山,该公司经理。龙贵龙与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贵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311.6元、诉讼费2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所欠案款发还申请人龙贵龙,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