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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袁波与杨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波,杨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袁波,男,汉族。被告杨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波与被告杨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波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袁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波负担。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