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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歙执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歙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江盛飞、王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盛飞,王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申字第00001号申请人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法定代表人胡大诚,主任。被执行人江盛飞,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桂林镇。被执行人王鸳,女,汉族,农民,住歙县桂林镇宋村。本院在执行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江盛飞、王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歙行非审字第00028号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鸳的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永  来二0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红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