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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六安环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环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257号原告:六安环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正军,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吴兆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莉,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六安环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六安环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六安环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六安环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