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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雷明岩、王俊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雷明岩,王俊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滦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春雷。第一被告雷明岩。第二被告王俊富。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明岩、王俊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春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明岩、王俊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6日,被告雷明岩与丈夫王俊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丈夫王俊山的名义,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从我原告方承租豪泺汽车一辆,由第二被告为其还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由于第一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拖欠到期租金91391.1元,经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扔不履行给付义务,依据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我原告有权要求第一被告给付到期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共计319856.89元并收取违约金,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由于王俊山于2012年6月22日已经死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雷明岩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雷明岩给付租金319856.89元及违约金95957元被告王俊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雷明岩、王俊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出租方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方王俊山(乙方)、担保方王俊富(丙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指定和要求,从沈阳冀东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豪泺汽车一辆,总租金445023.24元,甲、乙、丙三方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融资租赁手续费0元,履约保证金79850元,留购款1000元。总租金分24个月付清,具体每月租金金额及交付租金的时间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租金明细表》为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融资租赁手续费、履约保证金、留购款等。要求合同各方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乙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收取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额30%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俊山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从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12月10日应交纳到期租金136707.45元,在此期间被告王俊山只交纳租金45316.35元,拖欠到期租金91391.1元,拖欠未到期租金308315.79元,共计拖欠租金399706.89元。被告王俊山交纳履约保证金79850元抵顶租金后,尚欠原告租金319856.89元,故发生纠纷。另查明,王俊山与被告雷明岩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王俊山从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豪泺汽车一辆,由被告王俊富为其按时偿还租金提供担保。在2012年6月22日,王俊山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买卖合同》、租赁物交接确认函、《租金明细表》、履约保证金及租金收据、结婚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王俊生未按合同规定给付原告租金,违反了合同规定,应属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王俊生已经死亡,王俊生所欠租金,应由被告雷明岩承担,被告王俊富为履行合同提供了担保,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雷明岩给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19856.89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由被告雷明岩给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27417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被告王俊富对上述第一、二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8元,由被告雷明岩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6096元,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长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