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张雪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70号原告:张雪,女,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闻娥,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冬琪,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张雪诉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小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闻娥、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冬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于2011年1月9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路西侧逸涛雅苑X期X栋XX房,总价为769967元,被告应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交楼条件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逾期按照总房款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违约金等。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付清全部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楼,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每日以总房价款769967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1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交付房屋给原告之日止的延迟交楼违约金。被告辩称:我司确认原告主张的逾期交楼事实。涉案楼房已基本竣工,被告已于2012年12月31日向全体业主发出收楼通知。现公司计划按照逾期交楼违约金总额的60%-70%折价赔偿原告的损失,或只收取二折装修费为业主房屋进行全部装修作为补偿,希望与业主协商解决纠纷。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广州市南沙开发区环市路西侧逸涛雅苑X期X栋的开发商,已领取了上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1年1月9日,原告张雪(为乙方)与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为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路西侧逸涛雅苑X期X栋XX房(建筑面积118.99平方米),总金额为769967元。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甲方应当在2011年12月30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的,逾期不超过180日的,甲方应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在接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甲方在该商品房交付乙方时,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设的,甲方应按批准的进度进行建设并至验收合格。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主张权利等”。上述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七)约定:“若因政府、相关公共部门职能事项调整或因该物业小区的特殊情况而无需办理相关手续等,导致甲方不能取得第十二条约定的部分许可证或证明文件,但甲方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视为甲方已符合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甲方通知乙方后,只要该物业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经甲方公示或提供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相关文件,乙方即应按收楼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办理收楼手续,否则视为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该物业的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自收楼通知书确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由乙方承担等”。之后,原告向被告付清全部购房款769967元。现涉案楼房虽已建成,但尚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被告曾于2012年12月31日向原告发出《收楼通知书》,但原告以涉案楼房尚不具备交楼条件为由拒绝收楼,被告当庭确认原告尚未收楼。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不接受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楼,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计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给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张雪支付从2011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具备涉案房屋交楼条件后,书面通知原告收楼之日止的延迟交楼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付房价款769967元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其中,本判决生效前的违约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以后部分在每月10日前逐月支付,违约金总额以已付房价款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7元,由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张雪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小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