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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和民二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天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天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和民二初字第00376号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树浩,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天天,女,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诉被告张天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天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碧桂园公司诉称:2009年12月20日,张天天与碧桂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碧桂园公司所有的位于如山湖城烟波环玉苑一街8幢2号联体住宅一套,建筑面积共252.65平方米,总房价1177019元。合同签订当日,张天天交付了首付款477019元,但一直未付余款。碧桂园公司也曾向其发送律师函,催告张天天尽快付清剩余房款及违约金。但张天天一直未付款。现诉讼要求张天天给付购房余款及违约金(自2010年1月19日起每日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三计算)。张天天未作答辩。碧桂园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举证如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证据,证明双方于2009年12月20日正式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张天天应于2010年1月19日前支付余款700000元,逾期付款的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约定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退补处理方式。证据2、商品房认购书,证明2009年11月21日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张天天已清楚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证据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碧桂园公司销售商品房的合法性。证据4、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商品房已于2010年6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标准。证据5、收楼通知书及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等证据,证明碧桂园公司以特快专递形式催促张天天支付所欠楼款并收楼。证据6已到期应缴款通知书及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等证据,证明碧桂园公司以特快专递形式催促张天天支付所欠楼款。证据7、催收楼款的律师函及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等证据,证明碧桂园公司委托律师催告张天天支付购房余款和违约金。证据8、商品房及花园面积实测表相关证据,证明花园面积合同约定为418平方米,而实际测量花园面积为424.08平方米。超面积为6.08平方米,按补充协议约定张天天应补交3975元。对碧桂园公司提供的七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通过庭审,结合原告所举证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2009年11月21日张天天与碧桂园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2009年12月20日,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张天天购买碧桂园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和县石杨镇如山湖城烟波环玉苑一街8幢2号联体住宅一套,建筑面积共252.65平方米,花园面积为418平方米,总房价1177019元。合同约定张天天通过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分两期向碧桂园公司支付购房款,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房款的40.53%即477019元,2010年1月19日前支付余款700000元,逾期付款的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张天天交付了首付款477019元,但一直未付余款。碧桂园公司在2011年11月29日委托律师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张天天发送律师函,催告张天天尽快付清剩余房款及违约金,碧桂园公司并于2011年12月20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张天天再次发送催交房价通知,但张天天一直未付款。在此房交付完工后,经测量,花园面积为424.08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花园面积418平方米超6.08平方米。按补充协议约定花园面积进行退补的单价为653.81元/平方米,张天天应补交超面积的楼款397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张天天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给付购房款,显系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天天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余款7039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购房款700000元自2010年1月19日起每日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购房款为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15元,由被告张天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公其审 判 员  林宗军人民陪审员  邵增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兴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