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淅民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兴达化冶有限公司诉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张贵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兴达化冶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张贵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民商初字第24-1号原告:淅川县兴达化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兵,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贵山,男,生于1981年。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淅川县兴达化冶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钢铁集团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张贵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葆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王葆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建钊、闫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长 王葆兴审判员 王建钊审判员 闫 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