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178号原告马某某,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朝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池福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