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农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秦国志与于海阳、吕长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志,于海阳,吕长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农民初字第672号原告秦国志,男,193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于宏华,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德利,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于海阳,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吕长凤,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国志与被告于海阳、吕长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国志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于海阳所有的位于农安县合隆镇鑫海蓝城4栋7门615室(面积为57.92平方米)住宅楼一套。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于海阳所有的位于农安县合隆镇鑫海蓝城4栋7门615室(面积为57.92平方米,无产权证)住宅楼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树臣审 判 员 初春光人民陪审员 于相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鹤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