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明恢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胡传伍与胡圣赢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传伍,胡圣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明恢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胡传伍,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圣银,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传伍与被执行人胡圣赢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1)明民一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明恢执字第00124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万德央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永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