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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方虹美、陈庆林与绍兴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虹美,陈庆林,绍兴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320号原告:方虹美。原告:陈庆林。委托代理人:李轶。委托代理人:祝美伟。被告:绍兴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谢国兴。委托代理人:王忠义。委托代理人:童明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虹美、陈庆林诉被告绍兴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虹美、陈庆林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虹美、陈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6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原告方虹美、陈庆林(已预缴)。审 判 长  李 欣审 判 员  徐荣华人民陪审员  陈雪芬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