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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执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王新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军,王新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宁执字第256-2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军,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王新宁,男,汉族,1960年8月9日出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宁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新宁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新宁在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中村支行的存款1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