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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苏锦洪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锦洪,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00号原告:苏锦洪,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瑄,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冬琪,该公司职员。原告苏锦洪诉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老善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冬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320号*幢***房出售给原告,成交价591853元,并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全部款项,但被告至今未通知原告收楼,也未通过任何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属于严重违约,依约应支付延期交楼违约金。为此原告苏锦洪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楼违约金(从2012年5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已付房款591853元的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司确实逾期交楼,原因是被告已与广州市南沙供电局签订供用电方案协议,但是供电局一直未向被告供电,导致我司无法交楼,属于不可抗力的免现事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若截止至合同交付时间前10天,原告仍未结清合同约定的房款和按揭款,被告有权在确认原告结清全部购房款之后的次月十五日前向原告发出收楼通知书,故本案原告在2012年9月13日才付清购房款,逾期交楼违约金按约定应顺延至次月15日起计算。涉案楼房已基本满足交楼条件,被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业主发出收楼通知。为补偿业主损失,公司补偿方案是免收3年物业管理费,同意公司补偿方案即可办理收楼。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320号*幢*层**号房出售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101.571平方米,交易价格为591853元。乙方选择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181853元,剩余房款410000元由乙方自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甲方应当在2012年4月30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交付条件见附件《装饰标准》)。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的,每日按总房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等”。另上述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四)约定:“若截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第十日,乙方仍未结清合同约定的房款(含按揭款),甲方有权在确认乙方结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后的次月15日前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甲方通知乙方收楼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楼手续的,则自原收楼通知书约定的验收交楼日之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邮寄送达的,同城快递以投邮后的次日视为送达日,异地以投邮后第五天视为送达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期房款181853元。之后,原告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被告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贷款410000元用于购买讼争房屋,贷款发放条件之一为原告已提供相关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另约定所购房屋为现房的,抵押人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与贷款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2012年8月28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讼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同日按揭银行也办理了讼争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9月13日,按揭款项410000元支付给被告。2011年10月14日,被告与广东电网公司广州南沙供电局签订了《供用电方案协议》。2011年9月26日,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就涉案楼房(美福花园)的两部电梯出具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并核发了《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现讼争房屋已基本建成,但未有永久用电、永久用水、管道煤气,未通过消防验收,被告尚未交付房屋给原告。被告提供快递详情单,用以证明其于2013年1月31日向原告邮寄收楼通知书。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不接受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另查,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318、320、322号楼房原由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南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南宏公司)开发,楼房名称为美福花园。1993年2月3日,南宏公司取得美福花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4年4月1日,取得美福花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9年1月,美福花园工程取得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核验的《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表》,核定工程质量合格。2000年12月25日,南宏公司取得美福花园的房地产权证(即大确权证)。2003年7月28日,被告通过拍卖手续购得美福花园的房地产所有权。2010年3月30日,被告取得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318、320、322号楼房的房地产权证。诉讼期间,广州市规划局南沙分局复函本院,认为美福花园已于1994年4月1日取得原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无需再补办规划验收合格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通过消防验收,具备永久用电、永久用水、管道煤气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延迟交楼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至具备上述交楼条件时止。另供电局现未向被告提供永久用电不能成为其延迟交楼的正当理由,故被告以此为由主张无需承担延迟交楼的违约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揭银行需被告为原告办妥涉案房屋产权证并由银行办妥涉案房屋抵押登记后才发放贷款,故被告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楼期限才收齐房款是由于其未及时为原告办理产权证所造成的,原告对此无过错,据此被告主张逾期交楼违约金按约定应顺延至次月十五日起计算无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苏锦洪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按总房款591853元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从2012年5月1日起计至涉案房屋通过消防验收,具备永久用电、永久用水、管道煤气条件后,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书面通知原告苏锦洪收楼之日止)。其中,本判决生效前的违约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以后部分在每月10日前逐月支付,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1元,由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老善涵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