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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周平虎与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平虎,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461号申请执行人周平虎,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平虎与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平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2212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案款32212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