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民调确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唐小兰、黄火忠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小兰,黄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调确字第00004号申请人:唐小兰。申请人:黄火忠。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唐小兰、黄火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唐小兰、黄火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3月18日经泾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唐小兰于2014年3月25日前赔付黄火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唐小兰请的护工)、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4600元。2、唐小兰垫付黄火忠的医疗费(已付)。3、唐小兰于2014年3月25日前给付黄火忠新亚牌1.9后开带棚电瓶三轮车1辆、黄火忠的车辆施救费由唐小兰承担。4、本次事故就此终结。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