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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一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2013)阎民一初字第00261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贺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