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一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2013)阎民一初字第00261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贺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