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20-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本友与被告孙立春、刘香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本友;孙立春;刘香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李本友,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李园办事处东马家沟村2号楼503户。身份证号码:37022619630317731X。被告孙立春,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阳光花园21号楼3单元302户。身份证号码:379014197404195417。被告刘香丽,女,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9014197502126646。委托代理人孙立春,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系被告刘香丽之夫,住平度市阳光花园21号楼3单元302户。身份证号码:379014197404195417。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孙立春、刘香丽欠原告李本友本金40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50000元,于2013年4月15日前偿还10000元,剩余40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邮寄费120元,共计757.5元,由原告李本友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清辉审 判 员 于建平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