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26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2012年4月5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9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被害人李某、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2日,被告人周某通过“嫁我网”认识了被害人李某,并冒用刘某的假名与李某交往。期间,被告人周某利用伪造的房产证、离婚证和居民身份证,通过虚构自己的身份和经济能力,骗取了李某的信任。2011年3月31日中午,被告人周某到李某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福元北路XX花园3栋B梯XX房的住处,以借口要做生意为由,骗走李某的人民币10000元。2011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通过“百合网”认识了被害人杨某乙,并冒用刘某的假名开始与杨某乙交往。期间,被告人周某同样利用伪造的房产证、离婚证和居民身份证,通过虚构自己的身份和经济能力,骗取了杨某乙的信任。2012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到杨某乙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上塘XX新村11栋XX房的住处,以借口要做生意为由,先后两次骗走杨某乙的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周某曾有违法犯罪的记录,在量刑上予以从重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丹霞(兼)书 记 员 张 晓 玲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