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张伟与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张伟,男。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西影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琪,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静,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长 樊 鑫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潘丽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邢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