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殷联迎诉张灏、张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成公司东开发区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联迎,张宝,张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东开发区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10号原告殷联迎,男。委托代理人田涛,男,无业。被告张宝,男。被告张灏,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东开发区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东开发区火炬路18号楼三层。负责人张亮,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安明,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联迎诉被告张灏、张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成公司东开发区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联迎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联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