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执民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与张建江、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张建江,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央儿,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代表人:宋文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峰,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建江。被执行人: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张建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章央儿。被执行人: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谭建平,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建江、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央儿、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先予执行被执行人张建江、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央儿财产。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江、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央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建江、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央儿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336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