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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487号原告陈某某,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生,汉族,建筑包工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全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