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2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337号罪犯程某某,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4日以(2008)合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3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2月2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共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杨以林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