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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终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赵后权与丁广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广春,赵后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006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丁广春。委托代理人张格平,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后权。委托代理人朱文宝。上诉人丁广春因与被上诉人赵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2)宿城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广春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上诉人丁广春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广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丁广春负担。审 判 长  翟新权代理审判员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庄云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小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