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执指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王吉涛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王吉涛,杜元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指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家斌,行长。被执行人王吉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杜元富,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吉涛、杜元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临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6年11月21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年3月18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元富于2015年3月24日将案款自动履行完毕,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临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怀进审 判 员 戴德祥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宝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