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恢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涛,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姜涛,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忠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姜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吉丰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年7月12日,经申请人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3年3月5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工作,并协调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单位后,于2013年3月15日,将2025882元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于2013年3月15日,申请终结该案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