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任警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警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18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警国,无业。199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羁押,2013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警国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警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2月5日18时,被告人任警国窜至本市东大街开元商城7层小吃城,趁被害人吴某不备之机,盗走其提包1个,内装人民币1100元及凌云手机1部(价值无法评估),之后逃离现场。赃物变卖赃款挥霍。2、2012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任警国窜至本市东大街骡马市星吧克咖啡厅内,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盗走其提包1个,内装人民币500元及苹果IPAD平板电脑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99元),之后逃离现场。赃物变卖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任警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吴某、王某陈述、指认照片、视频截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警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警国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任警国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警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警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巧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