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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164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关某丁、关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关某丁,关某戊,关秀梅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1647号原告毕某某,住隆化县。被告关某甲,住隆化县。被告关某乙,住隆化县。被告关某丙。被告关某丁。被告关某戊。被告关秀梅,现住三河市段家岭。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礼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